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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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可以是下列人員:

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如果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以上幾類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或者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範圍是什麼

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標籤: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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