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戶口應該怎麼處理
一、離婚後女方戶口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後女方的戶口可以不變也可以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通常情況下,如果女方離婚後需要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
本人可以帶著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先到落戶地的派出所戶籍科公安局戶政大廳辦理準遷證,然後回到現戶籍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再到落戶地辦理遷入手續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該怎麼處理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程式如下:
一、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三、審理與判決。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應該怎麼處理
想離婚老公不同意的,則女方只能透過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離婚。需要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會立案受理;然後會安排開庭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會判決離婚;反之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起訴之後女方要注意蒐集下列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只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了,才能成功的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