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女方戶口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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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之後女方戶口怎麼處理

離婚後女方的戶口可以不變也可以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通常情況下,如果女方離婚後需要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本人可以帶著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先到落戶地的派出所戶籍科公安局戶政大廳辦理準遷證,然後回到現戶籍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再到落戶地辦理遷入手續即可。

離婚之後女方戶口怎麼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婚內女方出軌離婚要怎麼處理

如果只是婚內出軌的話,這個時候並不屬於婚姻關係的過錯方,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之後辦理離婚手續,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也可以在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其次,出軌並沒有達到重婚罪的條件,不能夠索取離婚損害賠償。

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步驟為:

1、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4、由法院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離婚主要有這幾個法律後果: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撫養的話,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

3、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離婚後的子女關係:

(1)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為其監護人,關於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確定:

①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②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一方不肯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寫好起訴狀後向對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審理後判決是否可以離婚。

如果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要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提起離婚的一方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成功離婚,具體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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