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監護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精神病的監護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精神病人監護人轉移被監護人財產的,如果為了維護被監護人利益轉移的,轉移行為有效。如果私自轉移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撤銷財產轉移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監護人證明在哪裡辦理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影印件。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在維護被監護人權益時,轉移被監護人財產的,轉移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