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有何區別
車輛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車輛轉移登記是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轉賣給他人後要辦理的一種登記;車輛變更登記是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更換髮動機等一系列操作的登記;
2、所有權是否變化。車輛轉移是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化,而車輛變更是機動車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機動車以及所有人的相關資訊情況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一、不予辦理車輛轉移的情況如下:
1、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2、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3、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4、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5、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6、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7、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8、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二、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機動車註冊、轉移、登出登記/轉入申請表》;
2、機動車現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5、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
6、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原件;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理19座以下載客汽車轉移登記的還須提供解除定編管理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辦理19座以下載客汽車轉移登記的,還須提供驗資報告原件;
8、《機動車輛刑偵檢驗通知書》;
9、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10、查驗民警確認機動車後出具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總之,車輛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的區別在於性質和所有權是否變化。如果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則不予辦理車輛轉移的手續。
三、什麼情況申請變更登記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車身顏色的;
2、更換髮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7、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什麼情況需要辦理轉移登記?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相關法規:《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六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