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家庭糾紛怎麼打官司?
一、拆遷家庭糾紛怎麼打官司?
1、發生拆遷家庭糾紛之後,若是想要向法院打官司,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 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 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 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拆遷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嗎?
1、拆遷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可以採用民事手段解決爭議,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解除和解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行政部門介入調解,也可以準備相關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拆遷糾紛中有些當事人雙方達不成協議,經行政部門裁決後,當事人不服裁決,又引起了行政訴訟。
若是被拆遷方的家庭成員比較多,房屋被拆遷後,可能會因為家庭成員之間都想獲得更多的補償款,而引發拆遷家庭糾紛。此類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家庭成員之間首先可以協商處理此糾紛。若是在房屋被拆遷之前,各方就已經約定了補償款的分割方案,那麼按照當初的約定處理糾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