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追究家庭暴力者的責任
一、該怎麼追究家庭暴力者的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家庭暴力者的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遭遇家庭暴力時該怎麼處理
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予以勸阻和制止。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三、家庭暴力應該怎麼舉證
家庭暴力的舉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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