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如何判定
一、我國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如何判定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將構成虐待。婚姻期間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對家庭暴力問題應如何認定
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範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並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第三,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三、家庭冷暴力的定義是如何規定的
目前,“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尤其是當婦女成為“冷暴力”物件時。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懶於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處理”的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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