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家暴,想起訴離婚該如何處理
一、長期家暴,想起訴離婚該如何處理
可以到法院起訴透過訴訟方式離婚。
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願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既然對方不同意離婚如果你依然堅持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了。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透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係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
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屆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辦
一方想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想離婚的一方可以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審理後也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
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一、提供一方在外租房的合同或者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證明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了。
二、提供驗傷證明、醫院治療記錄、警方出警記錄等證明證明對方存在家暴行為。
三、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與小三的書寫往來等證據對方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法院判離嗎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能離婚。只有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會判決准予離婚,不論對方是否同意。
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所以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是否雙方都同意離婚。
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一方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存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