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次家庭暴力能不能判定離婚
一、民法典一次家庭暴力能不能判定離婚
一次家庭暴力能不能判定離婚,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不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民法典規定重婚是否能不能申請離婚
重婚不用申請離婚,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因為能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雙方就都是未婚身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民法典規定離婚後能不能增加撫養費
離婚後,有以下情況的,子女能不能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