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提起起訴離婚一般如何判?
一、家暴提起起訴離婚一般如何判?
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判決是否准予離婚。若證據不足,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准許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尤其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二次訴訟來實現離婚。家暴可以透過報警,獲取報警記錄、傷勢鑑定等證據,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該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之間離婚的,應先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依法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出立案決定。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房產一般要如何分配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無論婚後另一方有無收入或實際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雙方平分。
離婚除了房產,還需要分割其他財產。首先要分清一方的存款中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共同財產。對於個人財產的,不參與分割。對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判給哪一方。
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