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一方家暴導致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民法典規定一方家暴導致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方家暴導致離婚的財產,家暴方應當少分或者是不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家暴方可以請求對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家庭暴力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需要分割的是哪些財產
離婚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三)沒有指定夫妻一方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四)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名下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離婚時名下共同財產劃分原則如下:有協議的按協議劃分,沒有協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失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