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可不可以要求退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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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後可不可以要求退彩禮

協議離婚後有以下情形的可不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協議離婚後可不可以要求退彩禮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一個月就離婚可不可以退彩禮

結婚一個月就離婚,可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返還彩禮。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總的指導思路是:

一、對於雙方沒有結婚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

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同居共同生活的,應該依法返還,有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會全額返還。

(2)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已經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僅簡單地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對女方來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形下,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沒有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在給付彩禮後,即使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有可能不返還。

二、對於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兩種情形之下,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

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確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應該返還。

(2)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也短暫地共同生活過的,應當結合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組成、彩禮數額及風俗習慣、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婚後患精神病可不可以離婚

婚後患精神病是可不可以離婚的。

但是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且因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離婚之前應當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不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起訴狀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下列情形可不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是精神病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損害精神病人的利益的行為的,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不可以代替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 彩禮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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