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沒有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要返還彩禮
一、婚後沒有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要返還彩禮
結婚了未同居彩禮需要返還。因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彩禮是需要返還的。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沒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沒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沒有沒有共同生活的夫妻離婚是否可以返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確沒有沒有共同生活過的夫妻,在離婚時應當退還彩禮。
返還數額應由法院根據彩禮數額、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全盤考慮,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禮的數額也不斷增加,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
由於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後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
應對日益增對的返還彩禮糾紛案件,法院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有沒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全盤考慮,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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