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需要有沒有證據
一、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需要有沒有證據
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需要有沒有證據。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沒有。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沒有沒有結婚證彩禮錢要退還
沒有沒有領結婚證,沒有沒有進行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式,那麼男女雙方不是夫妻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雙方自行協商解除戀愛關係即可。彩禮通常系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婚約一方給予對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大的財物。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當退還。
但是對於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時間較長或生育子女的情形,彩禮可以不退還或部分退還。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禮的數額也不斷增加,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由於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後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應對日益增對的返還彩禮糾紛案件,法院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有沒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全盤考慮,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