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彩禮離婚需要退嗎?
一、根據規定彩禮離婚需要退嗎?
1、彩禮在離婚的時候並不一定需要退,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有可能需要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彩禮返還額度怎麼確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1)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2)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2、彩禮錢返還範圍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三、打彩禮官司當事人需要到場嗎?
1、法院開庭審理彩禮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不一定需要到場。
除了離婚案件,其他案件原告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必須委託律師或自己的近親屬做代理人出庭。如果本人不出庭也不委託代理人出庭,法院會按照撤訴對待。委託代理人必須填寫好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代理人代為訴訟、代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上訴、代為承認放棄等。
2、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離婚的時候並不是必須要返還彩禮,在男方沒有提出彩禮返還請求的情形下,女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返還彩禮。男方若是向要回彩禮,最好收集相關證明女方滿足了彩禮返還條件的材料。如果對彩禮離婚需要退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透過點選下方“立即”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