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能否要回禮金
一、解除婚約能否要回禮金
解除婚約能否要回禮金。
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禮金,在婚約解除後,應當返還。
實務中,法院一般認定給付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涉及到返還彩禮,要考慮三方面的問題:
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婚姻登記具體原因;
3、彩禮的實際用途。
因此,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有生育情形或將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彩禮能否不返還或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女方騙婚能否要回彩禮
能否。
對於大額財物的贈與,如果是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能否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合同未實際生效,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還財物。
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
但是對於索要彩禮後失蹤、離家出走的,索要彩禮後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內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別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時,法院也會給予足夠的價值評判。如果認定女方的確是以索要彩禮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涉嫌詐騙犯罪的,人民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能否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三、無效婚姻能否退回彩禮
無效婚姻給的彩禮一般是能否夠返還的。
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