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女方提出離婚,彩禮可以退嗎
一、剛結婚女方提出離婚,彩禮可以退嗎
剛結婚就要離婚,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的彩禮。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又離婚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的。
適用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要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到財產嗎
女方提出離婚能分到財產。離婚財產的分割與誰提出離婚沒有關係。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女方哺乳期男方可以提離婚嗎
女方哺乳期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女方在哺乳期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或由女方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按照本條的規定,男方離婚訴權在下列情形下受到限制: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二是分娩後一年內;三是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男方在起訴時,不知道女方已經懷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後才發現女方處於上述法定保護期間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出上訴的,只要二審法院查明,男方起訴離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男方訴訟請求。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審判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能認為確有必要受理:
一、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後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係(包括賣淫、通姦、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懷孕、分娩、終止妊娠行為的。
二、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間意圖殺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嚴重威脅,或女方對男方有虐待、遺棄行為,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或女方經常侮辱、誹謗男方,在公開場合詆譭男方聲譽,損害男方人格,有厭惡男方之舉,夫妻無感情,夫妻感情難以維持等情形。
三、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四、女方對幼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本條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旨在保護婦女、幼兒,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響哺乳,損害幼兒健康。但如女方對幼兒未盡撫養義務,虐待或遺棄幼兒的,從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出發,應當准許男方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