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離婚後返回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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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我國離婚後返回彩禮嗎

離婚後,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錢。但是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

關於我國離婚後返回彩禮嗎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二、如何判斷給付的財物是不是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和立法精神,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彩禮,進而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返還的範疇。綜合來講,判斷一方在婚前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主要從習俗、目的、價值三項要素來考慮。

1.首先,看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實踐中,認定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的前提條件是: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2.其次,看給付的財物目的是否確定締結婚姻關係

在普遍的戀愛、婚姻關係中,一方於婚前給付另一方財物的行為是經常存在的,但是,需要分清楚給付財物的動機和目的,結果會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給付財物是為了確定和維持戀愛關係、增進感情等等,這些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彩禮的有根本性的區別,就是給付彩禮是以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其他則不是。如果在婚前一方給付財物不是以結婚登記和共同生活為目的,或者目的與婚姻沒有直接關係的,那麼就不能認定為彩禮。像本案中餘先生在徐女士的生日、聖誕節、情人節的時候發的紅包,就不應定性為彩禮。

3.最後,看給付財物的價值數額多少

在符合習俗要素和目的要素的基礎上,要準確認定給付的財物是不是彩禮款,還應當結合給付財物的價值來綜合判斷。一般認為,彩禮是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給付一方的“傳家寶”等祖傳之物,還包括汽車、房屋等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果給付的是數額較小的小禮品、小紅包或者衣服、手機等物品,一般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多高的價值算大額,需要根據當地的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的經濟條件來進行綜合認定,無法進行機械的、“一刀切”式的認定。

三、返還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夫妻雙方離婚後,一般彩禮錢不需要返還給男方,但有特殊的情況下除外,例如男方因支付彩禮家庭生活困難的,夫妻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並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男方是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的。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返回彩禮嗎的相關介紹。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透過下方“立即”按鈕與律師線上溝通。

標籤: 彩禮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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