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出解除婚約卻不還禮金如何處理
一、對方提出解除婚約卻不還禮金如何處理
對方提出解除婚約卻不還禮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禮金。
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返還,但如果雙方已經共同生活的,則用於共同生活所消耗的部分不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一方要解除婚約,對方不肯,要如何辦
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有以下情形,法院調解無效,一般會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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