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錢離婚時如何判
一、婚前彩禮錢離婚時如何判
婚前彩禮錢離婚時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贈與時明確只歸另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彩禮離婚時是否需要退
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時原則上不需要退還。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離婚時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5年後離婚彩禮如何處理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