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付的彩禮能夠要求返還嗎
一、婚前給付的彩禮能夠要求返還嗎
婚前的“彩禮”能夠要求返還情形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於第二項、第三項的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財產離婚要返還的嗎
婚前財產離婚一般不要返還,因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結婚時一般不會被併入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會進行分割。而離婚時,往往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個人財產在所不問。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無過錯一方能夠多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能夠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後還能夠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