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一、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1、當事人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人民法院查明屬於下列具體情形的,方可判定應當予以支援: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要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可見,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生活在一起,原則上要求全部退還彩禮的可能性較小。
但是基於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可以要求返還部分彩禮。
另外,可審查是否存在一方欺詐、騙婚等特殊情況。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糾紛問題應怎麼處理
因彩禮的返還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情形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發生糾紛應當怎麼處理
因彩禮的返還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情形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