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能不能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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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禮能不能視為贈與

根據法律規定,彩禮一般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不符合條件,就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能不能視為贈與

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具體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面兩種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與贈與區別

彩禮與贈與的區別有:

1、贈與是贈與人贈送東西給受贈人,一般是自願的、不附加條件的。贈與別人的東西一般是不用返還的。比如鑽戒、手機、戀愛期間帶有特殊含義的金錢轉賬等。

2、彩禮是我國的一種民間習俗,給付彩禮屬於特殊的贈與,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贈送彩禮的目的是與受贈方結為夫妻,受贈方一旦接受了彩禮,也就表示同意結婚這一所附條件。給付的彩禮符合下述三種情形的,應予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司法實踐中,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彩禮、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當主張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證據不足、事實模糊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為贈與,判決不需要返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結婚雙方應將婚姻建立在真實的感情基礎之上,不應借婚姻索取財物。若被迫給付財物一方手中有證據(如微信、簡訊、郵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等)能不能夠證明這些財物是對方借婚姻索取的,給付方是有權要求返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標籤: 彩禮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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