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返還彩禮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返還彩禮條件是什麼
返還彩禮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與精神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離婚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不能透過協議方式離婚;
2.離婚之前應當先變更監護人;
3.起訴離婚應當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和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4.夫妻雙方存在感情破裂的情況。包括以下幾中情況: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並且能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時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
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
1、.一方必須存在生活困難。經濟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沒有住所。
2、一方必須在離婚時存在經濟困難。如果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經濟困難,而是過一段時間後才產生經濟困難,就不能再依據《民法典》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3、另一方應當具有經濟幫助的能力。即另一方在離婚時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但能夠維持其能人的生存,還有足夠的財產幫助一方才行。“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