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滿6個月離婚彩禮要退嗎
一、結婚不滿6個月離婚彩禮要退嗎
結婚不滿6個月離婚彩禮滿足如下情形要退: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且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在結婚3年後離婚彩禮退嗎
結婚三年後如果男女雙方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的話,男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或者男方在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在離婚後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剛結婚的夫妻離婚彩禮可以退嗎
剛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如果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在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或者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