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規定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結婚必須去婚姻登記機關去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事實婚姻成立的要件有:
1、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開始於1994年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法律上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關係是國家有條件在一定期限內承認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種婚姻關係。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起訴離婚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起訴離婚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之後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同居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係;
3、1994年2月1日之後,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認定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可撤銷的婚姻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可撤銷的婚姻,就是被脅迫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