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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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對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怎樣分割

離婚時對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分割規定:

離婚時對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是不用進行分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一般怎麼計算

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怎樣計算要看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的,離婚時應當由欠債一方自己償還,如果是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以下情形所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離婚時財產分割保險金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財產分割保險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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