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能不能補證
一、重婚的能不能補證
重婚不可以補正。
重婚是無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
重婚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外人能不能告重婚罪
重婚罪的追訴主體只能不能是夫妻的另一方,因為重婚罪是不告不理的罪名,就是受害者不追究,其他人是不可以代替受害者追究的。但是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舉報。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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