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看法院如何認定
一、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看法院如何認定
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同居行為就是同居。對於同居財產分手後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的,分手後按照協議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沒有協議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
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三、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