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一、如何認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鑑於取證的困難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則上很難予以認定。
但是以下三類證據是可以利用的:
1、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婦產科門診超聲檢查報告單、住院病歷影印件、衛生院出具的證明等,以此達到一定的證明效果。
2、與婚外異性的親熱照片和影片(最好是在不同時間點上,以證明持續性)、手機簡訊、通話清單、證人證言,證明與他人長期同居的事實。
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記表、派出所治安調解筆錄、派出所詢問相關人員筆錄,可以證明與婚外異性多次到賓館開房或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通姦、一夜情不同。所謂通姦,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者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所謂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雙方透過網路、電話等社交媒體相約見面並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不再聯絡的行為。不管是通姦還是一夜情,都具有臨時性、偶爾性和短暫性的特點,不屬於持續、穩定地同居關係。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認定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偶爾地與他人同居,不屬於法律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屬於《刑法》制裁的物件。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並且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這種同居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破壞了夫妻間相互對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不健康、不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認定有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偶爾地與他人同居,不屬於法律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屬於《刑法》制裁的物件。
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並且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
這種同居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破壞了夫妻間相互對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不健康、不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