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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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沒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

如果以夫妻之名同居的,構成重婚罪。

有沒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

有沒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沒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沒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方重婚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沒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沒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沒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後與其他人同居算重婚

婚內與他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會構成重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離婚。重婚也會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沒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沒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沒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沒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沒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沒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沒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沒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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