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重婚對方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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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重婚對方該如何辦

一方重婚對方的處理辦法:若雙方婚姻關係不屬於重婚關係的,則未重婚的一方可向其配偶提出離婚,並主張相關賠償。若雙方為重婚關係的,雙方婚姻關係因此被認定為無效關係,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且無過錯方有權主張賠償。

一方重婚對方該如何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一方死亡婚前財產應該怎麼分

一方死亡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應作為遺產處理。主要有兩種繼承方法,即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如果有遺囑且遺囑有效的情況下,按遺囑上載明的內容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再婚時婚前財產如何辦

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原則上,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1)贈與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後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後,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如果是房屋、汽車的贈與,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2)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透過書面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在婚前約定的話,雙方的約定到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後雙方後來沒有結婚,則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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