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
一、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
如果以夫妻之名同居的,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方重婚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內與婚外異性同居構成重婚嗎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等於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分為: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未離婚,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即溝通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未離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即構成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為。
當然,重婚的含義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處,事實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這種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義相稱,而不是以所謂的秘書、親戚、朋友相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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