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是不是可以起訴
一、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是不是可以起訴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起訴。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起訴狀離婚訴求財產分割是不是必須填
不是必須填,但是財產不分割以後容易導致糾紛。夫妻起訴離婚的時候,其實是可以不要求同時對共有財產作出分割,那麼在訴訟請求中就可以不體現這一點。
僅僅只是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或者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共有債務等作出處理,而沒有涉及到共有財產的分割,其實法院也會受理。
但要是夫妻一方請求分割一方則不主張分割的話,則法院通常是會作出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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