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繼續租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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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繼續租賃嗎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房。我國法律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承租人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繼續租賃嗎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二、房主要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房東可以以通知的方式來解除租房合同,並需符合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或者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付租金的等可以解約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透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租房合同的解除的後果有:對於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措施。

現在的租房合同通常會約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約定的注意事項如下:

(一)違約金應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現行立法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多重屬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這樣,既維護了守約人的利益,也兼顧了違約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功能在於使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補償和實現;有關違約條款主要是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絕非在於懲罰違約方。因此,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其本質意義首先在於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才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和制裁。

(二)約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形式。

違約金的形式包括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和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兩種。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確定違約金數額的按約定計算;雙方未約定明確違約金數額的,按照違約賠償損失計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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