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婚求解
一、如何認定重婚求解
具備下列條件認定構成重婚: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2.存在下列重婚行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構成重婚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如果配偶要求離婚的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如何認定是不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重婚罪: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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