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財產怎樣分割
非婚同居當事人存在同居協議的,在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優先適用其同居協議。只要該協議不違背公序良俗,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認定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同居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由法律對其產生的財產糾紛進行調整。
第一、非婚同居財產製。
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中,除了雙方明確屬於當事人個人財產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在共同生活期間經過雙方共同勞動和共同努力而獲得的或積累的財產,不能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具有共有財產的特點。與合法婚姻關係不同的是,雙方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退休金、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首先認定為個人財產。只有在該財產不能分割或不能證明該財產為哪方所有時,才推定為共同所有。
另外,在分割財產時,還應該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以及對“家庭”貢獻的多少,對一方給予適當的照顧。或者一方為家庭及雙方父母、子女盡了較多義務,但沒有經濟收或收入很少的,關係時,可以要求適當的經濟補償。
離婚財產分割是建立在雙方存在夫妻關係的基礎上的,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非婚同居當事人存在同居協議的,在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優先適用其同居協議,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養請求權的前提,當事人之間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扶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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