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在民政局能公證嗎
一、婚前協議在民政局能公證嗎
如果是婚前財產協議,能在結婚時系民政局備案登記,但不是公證,如果要公證應當去公證處。
到公證處公證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在設區的市、直轄市能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
二、婚前協議在結婚後還有效力嗎
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前協議在婚後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能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