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對婚前協議是不是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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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對婚前協議是不是進行公證

婚前協議並非必須進行公證。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

需要對婚前協議是不是進行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前必須要籤婚前協議嗎

離婚前不是必須要籤婚前協議。但如夫妻採取登記方式離婚的,必須先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的,必須提交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三、再婚時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再婚時婚前財產一般不需要公證。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能提供證據證明產權,且無其他書面約定,即可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公證並非其財產權屬認定的必要依據。只是經過公證,證據效力更強,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是不是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標籤: 結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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