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是否需要第三人證明
一、婚前協議是否需要第三人證明
婚前協議不需要第三人證明。
只需要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且不違背以下情形即可:
1.訂立協議時,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在訂立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必須公證,財產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就財產協商一致的,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劃分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結婚需要婚前財產是否公證
婚前財產不一定需要公證。婚前財產是否要做公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