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男子打工養未婚妻,未婚妻卻偷嫁人,女人:要你錢是可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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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養“妻”終未果,竟為他人做嫁衣,這究竟是為何?

在湖南務工的朱某某興致沖沖的趕回東北老家,想著跟相戀三年的女友即將走進結婚的殿堂,他就興奮的夜不能寐。然而,等待他的卻是他的女友鄧某某跟其現任丈夫住在裝滿他買的家電的房子裡。

回顧:男子打工養未婚妻,未婚妻卻偷嫁人,女人:要你錢是可憐你

這樣的局面,讓朱某某一時難以接受。

時間回到2019年,時年36歲的朱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當時離異的鄧某某,經過短暫相處,朱某某就被其溫柔體貼打動,在不介意其帶著一孩子的情況下,奔著結婚的目的跟其確立了戀愛關係

其後朱某某為了能有更好的生活,便到湖南務工,但朱某某對鄧某某的關懷從未減少,然而有盼頭的生活因最近一次轉賬引起了轉折。

朱某某對鄧某某特別信任,每次鄧某某要多少錢朱某某都是直接轉賬且從不過問幹嘛用。後來的某一天,朱某某突然接到鄧某某電話要求其轉賬10萬元,朱某某想著這作為結婚彩禮先給轉了5萬,餘下的他告知鄧某某等領了結婚證再轉。

誰知鄧某某卻埋怨其“小氣”;朱某某心想,跟其戀愛三年花了10萬多,怎麼還能說小氣。二人因此陷入冷戰,但朱某某覺得他和鄧某某之間只是鬧了彆扭,等過一段時間鄧某某冷靜下來了他再找其好好商量結婚事宜。

上述事件的發生,多少有點令人噓唏,但是世間永珍,緣來緣去,一切終會被時間撫平。然而,朱某某的“損失”,是否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回來呢?

我們可以仔細分析一下。自2019年起至朱某某發現女友嫁給別人時止,朱某某與女友的關係只是戀愛關係,這個關係只受世俗道德約束,不受法律約束,不會引起民法上的民事法律關係。

那麼朱某某是否可以要回他的所有的“贈與”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完成之後贈送出去的東西(款項或者實物)不可以再要回來。

什麼是“贈與完成”呢?即送出去的東西,如果是欠款的話,已轉移佔有至接受贈與的人;如果是實物,已將該實物交付給了接受贈與的人。接受贈與的人收領了款項或實物之後,可以不再退回。

結合本案,朱某某對鄧某某的所有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貨幣轉賬已轉移佔有至鄧某某,日常的贈送禮物等已完成交付,換言之,朱某某在戀愛期間對鄧某某的所有付出,已經是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鄧某某可以不予退回。

二、那麼,朱某某隻能這樣忍氣吞聲,一丁點兒財物都沒法追回嗎?

大家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朱某某很冤,辛苦打工三年養的“未婚妻”,最終卻是為他人做了嫁衣裳。但是,朱某某的損失,按照我國民法典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可以由鄧某某予以補償。

此原則要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僅不做違法之事,還要使所行之事不違背道德,擁有一顆善良之心。

鄧某某在與朱某某戀愛期間,接受鄧某某給予財物的同時,未能盡到道德方面對於戀愛關係大眾俗成的約束,其隱瞞部分事實,即在未告知朱某某的情況下跟別人結婚

且在雙方處於冷戰期間仍接受朱某某對其發出的含有特殊意義的紅包(例如“520”、“1314”等),對朱某某造成一定的困擾,朱某某可以要求鄧某某給予一定補償。

最終,朱某某和鄧某某在法院的調解下,由鄧某某向朱某某補償一萬二千元。

雖然朱某某得到了部分財產補償,但是此事對其心理造成的傷害,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落下帷幕,在此只能祝願其早日走出陰霾,早日遇到那個能與其攜手一生的良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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