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老公出軌需要什麼證據(女方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婚姻是非常神聖的,能步入婚姻的殿堂說明兩人的感情到了進一步昇華的地步,但是往往會出現“七癢之年”。
婚姻失去激情、新鮮感成了一種通病,日復一日枯燥的生活,讓男女雙方都生出了離婚的心思,一些不願離婚的人,在外可能尋求刺激,這時候女方(男方)想要離婚,又該怎麼辦呢。
離婚分三種型別: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涉外婚姻。主要講述前兩種。
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且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為協議離婚。
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在申請離婚時,會有30天的冷靜期,這30天也是調解的一個過程,如果調解不了,感情徹底破裂,准許離婚。
協議離婚並不複雜,男女雙方需要自己調解好,財產、撫養權雙方自願分割,且不需要走法律程式。
走法律程式,大部分都是因為財產分配不均、撫養權都相關問題,這一類的離婚就是訴訟離婚。
還有一種也比較常見,男(女)跟其餘人同居,且不願離婚,無過錯或者過錯方一方起訴到法院,申請離婚,但另外一方不同意,根據相關的法律,法院會先進行批評教育,處分,在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或無過錯方,再次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好,法院會宣判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申請離婚。如果是女方(男方)在這一期間申請離婚,法院會進行核准,覺得有必要離婚的請求也會開庭審理。
“有必要”的情況包括女方跟其餘人同居導致懷孕、危及生命等。
這條法律也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時,一定要考慮這個時間點。
訴訟離婚都需要雙方準備一些證據,個人經濟在爭取撫養權方面非常重要,所以女方在結婚之後,能經濟獨立,還是經濟獨立比較,不然在爭取撫養權問題上,會略輸一籌。
男方(女方)跟其餘人同居的情況,無過錯方又需要準備一些準備什麼證據呢?
準備的證據一定要合法,不能捏造證據,而且蒐集證據過程當中,也有很多的細節問題,我想很多人都覺得“捉姦在床”,並拍下兩人行不軌之事的照片就是鐵證。如果不是訴訟離婚,停留在協議離婚上算得上是“鐵證”,但是訴訟離婚不會採納這種證據。
“捉姦在床”並拍下照片,無過錯一方就等於侵犯了隱私權,如果對方以侵犯隱私權起訴,你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所以在蒐集證據的過程當中一定要謹慎。
②保證書,這一類在一些家庭當中也出現過,男(女)犯錯之後,情急之下會寫下一些悔過書,這些東西千萬不要丟,可以當做證據使用,法庭也會採納。
③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在提取這一類的證據時,法院一般不會接收自己提取的證據,而是由公證處進行收集。
④錄音,錄音只要靠當事人自己採集,且不需要告訴對方,可以在錄音當中質問對方,對方承認,這份錄音法庭會採納作為證據。
這些證據都非常重要,法院在受理過程當中,透過這些證據來照顧無過錯的一方,財產分割時也會以無過錯一方為原則。
《婚姻法》第47條規定: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是撫養權問題,出軌不在受理的範圍之內,夫妻問題不能影響孩子,以考慮孩子成長環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