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出軌叫什麼(正好聊聊出軌在古代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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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熱衷於吃瓜看熱鬧。

在古代出軌叫什麼(正好聊聊出軌在古代是什麼罪)

這段時間來,網上關於出軌,關於綠帽子的新聞此起彼伏。

閒來無事,我就去搜尋羅列了一下中國古代對於出軌的態度。出於嚴謹,我對文中多數的古文都去找了原著。

出軌是個現代詞,在古時候,這行為叫通姦,通姦的定義就是: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對於現代人來說,出軌在一般情況下並不違反法律,只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對於古人來說,出軌也就是通姦,可是一件很危險的事,甚至可能丟了身家性命。肯定有人馬上想到浸豬籠,但浸豬籠屬於民間私刑,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官家的說法。

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的《魏刑法》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男人重婚搞外遇就處死,女人重婚則處以宮刑。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秦法對男女通姦也做出了規定,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裡說道: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寄豭是指借給別家傳種的公豬,比喻睡了別人家女子的淫亂男人。秦律裡的男女通姦,必然是重罪,而且還有一個極為重要的規定:殺之無罪!也就是說,對於淫亂的男人,可以直接殺死,不用經過官府判決,私刑是合法的!

漢朝《二年律令·雜律》規定: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城旦舂,是“城旦“和”舂“,城旦是築城,針對男性,舂是舂米,針對女性,其實就是服勞役。如果犯通姦罪的是官員,那就得按強姦罪處置。兩漢因為時間長,其律法變動也較多,就通姦一項,根據學者研究,是“輕至免侯,重至棄市(棄市就是拖到鬧市口斬首)”,沒有很嚴格的標準,但不管是免官還是斬首,都屬於重罰。

魏晉南北朝時期,律法基本沿襲秦漢。《北魏律》規定: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這裡的“不以禮交“,應該包括兩方面:通姦和亂倫。古人對亂倫基本是零容忍的,隋文帝的《新律》裡“十惡”,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十惡不赦裡的十惡,就包括”內亂“,內亂的重點就是亂倫。

唐朝是個很開放的王朝,對通姦的容忍度也比較高。《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通姦男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如果當事女主角是有夫之婦,那麼再加刑半年,也就是有期徒刑兩年,如果是官府權貴人家犯事,罪加一等。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法律,也是有期徒刑一年半或者兩年。宋太祖建隆四年頒佈折杖法,“徒罪得免役年“,意思是普通的有期徒刑在捱打後就可以釋放了。通姦罪判刑一年半,折算成脊杖十五後釋放。宋朝還非常有創意,發明了” 奸從夫捕“,意思是這通姦罪是否成立,以丈夫的意見為準,如果戴了女帽子的男人認為沒事,那麼官府也不能追究。這規定某種程度上維持了家庭的穩定,但這顯然又是男權社會的產物,因為法律並沒有說男人的通姦罪是否成立,他老婆說了算。另外據說宋朝如果捉姦當場打死姦夫淫婦,是免罪的,這條未確認。如果真是如此,當年武大郎真是可惜了。而對於官員通姦,宋法也是參照唐律,從嚴處理,同時也不適用” 奸從夫捕“。

到了元朝,《刑法志》說:諸和姦者,杖七十七;有夫者,仗八十七。女人還要“去衣受刑”。通姦的處罰是打七十七或者八十七杖,女人要脫光衣服捱打,以示其辱。《刑法志》還說: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這句話有點拗口,意思就是前面講過的,捉姦在床打死姦夫淫婦,免罪,女子打死自己偷情的丈夫及情婦,也是免罪。

明朝推翻了元朝,但是在通姦罪上,卻是照搬全抄,只是杖刑多了三下,分別是八十和九十,其餘不論是當場打死免罪,還是女人脫了衣服捱打,都和元朝一模一樣。

小結一下,其實就三點

一、自古以來,多數朝代通姦都是重罪。

二、部分朝代政府認可甚至鼓勵私刑。

三、權貴通姦,從重處罰。

我本來只是想吃個瓜,結果研究了一夜古文,最後嘮叨幾句吧。

所謂飽暖思淫慾,男歡女愛本是人之常情,但正如君子愛財當取之有道,今人好色或者有別的精神追求,也該守住底線。古人對權貴通姦懲罰尤為嚴重,今天的精英階層其實也更應該注意自己的行為。出軌是一件要負責任的事,即使沒有法律的制裁,也會有道德的批判,還可能有經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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