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內出軌的規定是哪些
一、民法典對婚內出軌的規定是哪些
《民法典》並沒有對婚內出軌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婚內出軌存在情理上的過錯,在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
《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關於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的夫妻不忠行為是同居和重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出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哪些
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利益原則進行判決。
如果一方出軌而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雙方都出軌的,則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內出軌法律是否規定淨身出戶
婚內出軌法律沒有任何規定需要出軌人淨身出戶。如果只是婚內出軌的話,這個時候並不屬於婚姻關係的過錯方,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之後辦理離婚手續,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一般如果離婚了,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被繼承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如下: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