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機構是真的能挽回嗎,情感挽回公司真能挽回前男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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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瑣事分手後,心有不甘的趙芳(化名)想要挽回感情,情急之下誤信了一家自稱可以提供“情感挽回”的公司。趙芳不解:明明自己按照師的要求和前男友接觸,為何適得其反?

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瞭解到,師此前承諾的“專人接觸前男友”的服務並未兌現,就在她提出退費要求時,對方又強硬地回覆說不僅“不予退還”,還拿出當時趙芳簽署的“協議”要挾她。

挽回機構是真的能挽回嗎,情感挽回公司真能挽回前男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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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致關係僵化提出退費卻遭拒

23歲的趙芳告訴,10月初,和前男友在一次爭吵中,兩人衝動之下分了手,之後趙芳非常後悔,“我們感情還不錯的,分手也不是因為有其他人介入,沒有原則性問題,所以我當時就想著要挽回這段感情。”趙芳說,她隨手在搜尋引擎上輸入了“如何挽回前任”之類的關鍵詞,然後看到了一家自稱可以挽回感情的心理公司的廣告。

與客服溝通之後,一時心急的趙芳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表示願意試一試,對方給趙芳報價3380元,稱會提供為期1個月的服務。

之後,師還讓趙芳簽署了一份電子合同。趙芳並未細看,便籤下合同付了款。當時,趙芳和前男友並未斷絕全部聯絡,兩人還互有微信。接下來的日子裡,師和趙芳時有聊天。“我會把我和前男友聊天的一些截圖發給她,她再告訴我怎麼回覆。但有時候感覺她給的都是套路,並不適合我前男友的情況,我提醒過她,她反倒問我‘你有什麼好的方案嗎’,我說沒有,她就說‘那你就按照我的來’。”

眼見著合同即將到期,趙芳和前男友的關係並沒有太大起色。10月末的一天,前男友問趙芳能不能給他買個電腦,趙芳看到了一絲轉機,連忙問師“該怎麼辦,要不要答應他”。這時候,”趙芳聽信了,透過微信直接轉給師個人3000元。

這次交費之後,師還給了趙芳一條建議,讓她一改往日溫和的脾氣,給前男友發一條“高冷”的資訊,“大致意思是讓他這兩天別找我了,說我想通了,就這麼斷了吧”,趙芳疑惑了一下,但還是按照師的意思發了過去。沒想到,前男友回了一句“好”,之後,兩人關係徹底陷入僵局。趙芳慌了,但師卻稱沒有問題,還跟趙芳說,公司的專人已經加上了她前男友的微信,兩人以朋友身份聊天、打遊戲了。“我說給我看看截圖,師說這是保密的,暫時不能透露。”

感覺受騙後,趙芳向師提出要回自己支付的6380元,“他們既沒有幫我挽回這段感情,還存在欺騙行為。”但是,師卻回覆說“按照公司的規定”,趙芳的“是不予退還的”。此外,對方還建議趙芳“再看看合同”,並稱給趙芳“製作方案也已經消耗公司的財力物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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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稱挽回感情成功率70%至85%

這時候趙芳將之前簽署過的電子協議書重新看了一遍,才發現作為甲方,自己卻被提出了諸多要求。這份所謂的《服務協議書》中,作為乙方的公司提出,如果雙方對服務內容出現爭議時,“在法院或市場監管局未認定乙方存在違法行為並出具書面通告前,甲方不得向各大網站平臺、媒體或者個人等投訴、舉報或傾訴、談論,不傳播有關乙方的負面訊息”,協議還稱,“若出現上述情況,甲方須向乙方賠償名譽損失費3萬元,並於乙方所在地省級以上報刊登報道歉澄清並刪除任何有關乙方負面評論”。

趙芳總結了一下,這份協議中,作為甲方的自己,權利未受到任何保護,反而是作為提供服務的乙方,為她設定了諸多門檻,各種“不需要負責”“不允許投訴”。

而經客服推薦的一名高階師則告訴,對於趙芳所描述的欺騙行為,該師直接回復說“是同行的負面詆譭”。談及挽回情感的成功率時,該師主動介紹說,一般戀愛挽回的成功率為80%至90%,婚姻挽回的成功率為60%至70%。問及該公司從業人員是否有資質,師自稱“有心理師和婚姻師的證件”,提出想要檢視,對方搪塞稱“收費後才能展示,涉及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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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

網售挽回服務報價2500元起

多使用“不許退費”等“霸王條款”

隨機新增數名提供“情感挽回”的服務商家,對方收費從2500元至5000元以上不等。通常,商家先要求服務的使用者回答一些問題,諸如“雙方年齡、職業、經濟收入”“如何相識,誰主動提出交往”“正式分手時間”“交往過程中,多是什麼問題產生爭吵和矛盾,誰先低頭?”“分手是否涉及家庭反對、新歡舊愛、經濟糾紛”等。此外,商家也會提供所謂的“協議”,與趙芳的經歷類似,在這些協議中,主要保護的卻是商家乙方的權利。多數商家會規定,“不接受(使用者方)任何形式的退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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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小心被“霸王條款”侵犯合法權益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表示,“情感挽回”協議從實質上來看,是一種委託服務合同,且有一定的道德及個人隱私屬性。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是成立並生效的。

但韓驍律師指出,以趙芳所提供的《情感挽回合同》為例,其中存在一定的“霸王條款”,“這種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享有任意解除權,而《合同》中卻約定‘甲方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

而就合同中還約定了“甲方如果對服務內容有所爭議的,不得向各大網站平臺、媒體,或者個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傾訴、談論,不得傳播有關乙方的負面訊息”,以及“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務結果的不滿意而要求返還”這些細節,韓驍律師表示,上述條款均屬於“霸王條款”,“直接排除了我們作為消費者的投訴與按照合同約定接受服務的正當、合理的權利。”

韓驍律師進一步解釋,“霸王條款”其實不是一種法律概念,在法律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該《情感挽回合同》中,部分免除乙方責任,加重甲方主要責任、排除甲方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可以被認定為無效的合同條款。

韓驍律師提示消費者,對於這種情感服務合同,由於服務提供的特殊性,很容易被“霸王條款”侵犯合法權益。因此,建議消費者審慎簽訂此類合同,同時保留好對方提供服務的證據以避免自身經濟損失。

投稿:dahehanjingwei@163.com

標籤: 前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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