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以後什麼錢可以要回來
一、分手以後什麼錢可以要回來
1、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雙方常常透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
透過支付寶、微信進行的紅包、轉賬雖然能在平臺上保留相關的資料和憑證,但其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依然難以確定。
在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紅包及轉賬的性質。
1)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
比如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的;
2)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
這種應當認為這系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表達愛意的物質形式,是無需返還的;
3)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
這類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結婚約為目的,一旦終止戀愛,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其接受的大額財物。
4)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於一般性的贈與。
2、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比如高檔手錶、鑽戒、名貴汽車、房子等
這些通常不屬於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後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1)如果贈與一方貴重物品不是為了結婚,只是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這種贈與屬於一般贈與,可能無法要回。
2)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那麼這種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應當將受贈的貴重財物予以返還。
二、如果遭遇精神損害、人身損害,可以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嗎?
可以,在法律上而言從未有一個法律的名詞叫「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
首先,我們平時要注意培養法律意識。無論是戀愛關係(同居關係),還是婚姻關係,任何人在任何關係中遭遇損害,都可以主張賠償,也就是大家理解的「賠一筆錢」。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是對方的過錯,導致夫妻之間離婚的,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上的賠償。受害人可以在積極舉證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戀愛期間,如果遭遇實際的身體暴力(家暴)或者精神暴力,導致身體和精神受到了實際損害,在保留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建議大家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善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簽訂「分手協議」需謹慎。
在感情結束後,如果遇到與對方協商「賠償」或「贈與」的情況,涉及到「分手協議」、「和解協議」和「贈與協議」等內容時,還是要慎之又慎的。
①避免「脅迫、敲詐」等字眼直接出現在合同中,如有,請記得拒絕簽署;
②識別合同中有沒有表示「雙方主動、自願」的語句,如果沒有,請記得完善內容;
④最後記得以《贈與合同》作為主要形式,由於對於未進行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建議對合同進行公證,這樣就能規避該風險。
情侶在戀愛期間有一定的經濟往來,這是很正常的。不過日後一旦分手,很多人就會想要回之前自己給對方的錢或者禮物。那麼,分手以後什麼錢可以要回來?主要考慮到,有一些具有特殊意義或者有特別說明的錢財,通常是無法要求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