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分割應該如何處理
一、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分割應該如何處理
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一、如果男女雙方對於同居期間獲得的共有財產的處理或者歸屬情況有約定的,則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財產。
二、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則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共有財產。
三、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則可以由法院判決,法院會按照一般共有財產來處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離婚後財產分割沒有證據該如何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zhi、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zhi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