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轉賬154萬元分手後能否要回,戀愛期間轉賬給對方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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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汪先生與王女士於2019年1月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雙方相處融洽,汪先生多次向王女士轉賬匯款。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後向王女士轉賬154萬元,其中125萬元應王女士要求轉賬至王女士弟弟小王的賬戶,欲以小王名義雙方婚後住房一套。隨後小王用自己名義訂購別墅一套,支付定金50萬元。後因未正式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50萬元開發商不予返還。同年10月,汪先生與王女士在老家舉辦了訂婚儀式,但雙方一直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初,雙方因故產生矛盾後分手,汪先生遂要求王女士返還上述15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時要求小王對其中的125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王女士認為上述款項系作為彩禮的贈與,且已在雙方交往期間消費完畢,雙方分手汪先生存在過錯,故拒絕返還。但汪先生認為154萬元中只有20萬元為彩禮,其餘款項均為購房款。雙方爭執不下,汪先生一紙訴狀將王女士和小王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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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大額財物贈與行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並非無償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贈與財物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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