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教師飛腿踢翻學生 校方回應,該老師已被辭退
校方回應老師教室內飛腿踢倒學生,河南平頂山,某學校教室內,老師“騰空飛起”,一腳將學生踹倒在地。這還沒完,他又上前再踢了倒地學生兩腳。學校回應稱,該學生多次擾亂課堂紀律、辱罵老師,涉事情緒激動才會如此。目前,該老師已被辭退,學生未受傷。
影片在網上傳開後,許多網友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歸結起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支援老師的,認為學生太過分,不僅擾亂課堂,還不懂尊師重道,老師踢他兩腳也沒啥,不應該開除老師;另一類則認為,儘管學生有錯在先,但老師也不能如此打人,不配為人師表。
我一直認為,老師是要有懲戒權的,但是這種懲戒權並不是無限的,而是應當受到限制的,這種限制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有規定,即老師不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學生。
當然,這是法律的規定,理應得到遵守,老師在對學生實施懲戒的時候,只要沒有給學生造成身體或者心理傷害,可以適當突破“體罰”這一限制,比如打手心。
影片中的老師,做法確實過了,也有違法之嫌。但學校是否就應當這樣辭退了之呢?學校的辭退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該老師的行為是不是體罰學生,毫無疑問,當然是。但學校在對該老師進行處理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事情的起因(學生多次擾亂課堂、辱罵老師)以及造成的後果(學生未受傷),如果老師可以改正,不如給他個機會,而不是一辭了之。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老師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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